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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
据实调整
调整表述
第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只有两名独立董事时,则为两名独立董事一致提议召开时)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银行保险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条
调整表述
第二十五条本行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五条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后对照表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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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其中,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四)本行章程的修改;(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四)修改本章程;(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六)本行发行债券或上市;(七)罢免独立董事;(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行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要求。如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行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本行可以选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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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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