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的监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审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韩晓萍、林伟、程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