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核准,翔宇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8.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2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965.66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46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2021年3月25日,翔宇医疗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8.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2,8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税)人民币79,390,4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3,753,045.80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9,656,554.2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40,0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扣除股本人民币40,000,000.00元后,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009,656,554.20。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海通证券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披露的《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智能康复医疗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17,744.01 | 17,744.01 |
2 | 养老及产后康复医疗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 14,707.25 | 14,707.25 |
3 | 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 | 14,672.98 | 14,672.98 |
4 | 智能康复设备(西南)研销中心项目 | 7,675.76 | 7,675.76 |
5 | 运营储备资金 | 16,000.00 | 16,000.00 |
合计 | 70,800.00 | 70,800.00 |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原因及影响
(一)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原因及影响
1、变更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二十九街坊工业一路东侧、内豆路北侧”变更为“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二十九街坊西环路与内豆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原实施地点 | 变更后的实施地点 |
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 | 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 | 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二十 |
中心建设项目
中心建设项目 | 二十九街坊工业一路东侧、内豆路北侧 | 九街坊西环路与内豆路交叉路口西北角 |
、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原定使用募集资金建设的“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二十九街坊工业一路东侧、内豆路北侧。为便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优化项目布局,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二十九街坊西环路与内豆路交叉路口西北角。
、变更实施地点的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统筹规划项目建设的需要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二)智能康复医疗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及智能康复设备(西南)研销中心项目延期的情况、原因及影响
、智能康复医疗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及智能康复设备(西南)研销中心项目延期的相关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部分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智能康复医疗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智能康复医疗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2022年5月 | 2023年5月 |
智能康复设备(西南)研销中心项目 | 2022年5月 | 2023年5月 |
2、智能康复医疗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及智能康复设备(西南)研销中心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虽然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复,以及河南遭遇历史罕见特大暴雨的影响,上述项目涉及的报建、审批、跨区域采购、用工等受制约,导致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保持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将募投项目“智能康复医疗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5月,将募投项目“智能康复设备(西南)研销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
月。
3、智能康复医疗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及智能康复设备(西南)研销中心项目延期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加强对募投项目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批准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二十九街坊工业一路东侧、内豆路北
侧”变更为“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二十九街坊西环路与内豆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2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二)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统筹规划项目建设的需要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统筹规划项目建设的需要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
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上述事项是结合客观环境、项目实施建设及统筹规划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翔宇医疗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