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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京华激光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2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第五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尽量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五)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内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相关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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