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水平合理,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薪酬方案的制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未发现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金融产品,包括不限于理财产品、债券等,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统筹规划项目建设的需要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九、《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十、《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