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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06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以现场与网络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下午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逸婷女士主持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477,7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69%。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14,355,7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
果如下:
    1.逐项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01、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 42,012,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反
对 1,407,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弃权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02、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同意 13,77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反
对 1,407,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弃权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
    由于本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旅游集团有限公
司所持 28,233,040 股回避表决。
    1.03、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同意 42,012,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反
对 1,407,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弃权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1.04、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同意 42,012,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反
对 1,407,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弃权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13,77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反
对 1,407,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弃权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
    由于本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旅游集团有限公
司所持 28,233,040 股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同意 42,012,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反
对 1,407,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弃权 57,500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 42,012,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反
对 1,407,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弃权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以上议案均属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梁瑾、卢胜强两名律师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上锦律(2011)第 41205 号)。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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