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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五家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根据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六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提名、审计、战略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提名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津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为本公司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经由董事会核定后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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