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2、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节余募集资金的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按照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有效落实,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严格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1 年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七、关于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能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及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制定的《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