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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下述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八)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指引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披露和审议的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三)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且达到以下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以下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依照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八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成相应记录。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自董事长作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或接到第十

条中所述提议人提议时起两日内。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以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以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第十七条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现场召开。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与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已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对于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以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和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前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相关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稿(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的审计报

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在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也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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