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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1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尽可能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鉴于顾青女士于2022年1月辞任独立董事职务,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李忠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专业背景、工作履历及兼职情况

任海峙女士:197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至今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任职,现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教授;2016年4月至今任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3月至今任上海观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4月,任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9月,任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朱沪生先生:194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68年10月至1982年9月,进入上海市市政局沪南公务所,先后任团总支副书记、书记,公务副股长、股长、副主任;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中共市委党校第9期干部培训班;1983年4月至1984年11月参加中共上海市委整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工作;1984年11月参加上海市地铁筹备组工作;1985年3月,任上海市地铁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经理,兼上海市地铁管理处

处长,上海市地铁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00年4月至2009年9月,历任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现任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资深委员、技术总监等职务。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顾青女士:197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6年至2005年,任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至2011年,任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1年至2017年,任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主任;2017年至今,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2014年9月至今,任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8月至今,任咸阳泽瑞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2月至今,任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并于2021年1月被选举为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25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忠贤先生:198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7月至2006年3月,任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年3月至2009年5月,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5月至今,任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主任、党支部书记。2022年1月25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没有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且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的相关要求,兼职上市公司均未超过五家,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们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7次,召开股东大会4次,我们各自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本年度召开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任海峙

任海峙77001

顾青

顾青77001

朱沪生

朱沪生77001

(二)会议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1、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确认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3、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4、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5、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1、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对公司提供的各项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通过日常沟通,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持续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我们力求勤勉尽责,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及实施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报告期内, 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事前进行了充分了解。通过认真审阅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均遵循了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价格,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议情况

我们按照工作职责及公司相关制度,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拟定的薪酬方案是结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状况以及对宏观经济条件下市场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分析,按照绩效考核原则要求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严格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兑现,公司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审议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等级差异的情形,公司决定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我们对相关事项和程序进行了审议,认为上述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其中,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均符合规定。报告期内,我们对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审核,提出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任其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对审计机构的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后,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其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符合当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和财务状况提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我们听取了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现状。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 我们对公司 2021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发布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公司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

致,保证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运行, 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报告期内,我们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公司各独立董事的专业特长,分别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我们发挥各自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工作,运用专业知识,有效提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2021年的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充分发挥了我们在相关专业领域、公司经营、管理、风控、财务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并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2022年,我们将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谨慎运用公司赋予的权力,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全面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是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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