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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

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作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由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

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规范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最迟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于每月末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

担。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宁波证监局责任人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设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并由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宁波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交易数量___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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