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公司内部审计和内控合规检查等程序,保护公司经济利益,防范潜在的经营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旨在帮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目标。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确保内部审计岗位设置合理,内审人员符合岗位要求;确保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审计方案符合审计要求;确保审计工作有效合理开展,发现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确保审计资料及时妥善保管。
第四条 审计方法是指审计人员为了行使审计职能、完成审计任务、达到审计目标所采取的方式、手段和技术的总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纪检审计室,负责具体编制和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第七条 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项目小组,组员不少于两人。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行为准则及员工手册,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纪检审计室系内部审计的归口职能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接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 编制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名审计项目小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并组织实施;
(四)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五)负责公司审计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二条 在审计计划得到批准,审计小组成立后,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的主要工作权限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或藏匿;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有权根据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针对其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或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建议;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予以终止;
(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批准,公布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八)对公司有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范围
第十三条 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成果及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对公司各部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公司各实体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组织进行验证,评价实施效果。
第十九条 对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执行基于公司管理目的而执行的专项审计,包括协助董事会各委员会实施的项目审计、合规审计、系统审计、风险点审计、离任审计和其他专题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整体层面和公司业务层面的特定流程审计,目的是实现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办理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以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一)纪检审计室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采用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策略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实施;
(二)上述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可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整与修订。日常工作中,公司经营班子及董事会专业委员可向纪检审计室提出专项审计要求,经董事长批准后,纪检审计室可制定相应的审计工作计划;
(三)纪检审计室根据内部审计方案,提名审计小组的审计人员和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 纪检审计室根据审计项目成立审计项目小组:
(一)组长:项目负责人。
(二)成员:审计员、各部门兼职审计员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有审计资格的审计员)。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内部审计方案”,经纪检审计室负责人初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经批准后的“内部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经纪检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后发放至相关部门。“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四)审计项目小组成员名单;
(六)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提前5 个工作日发放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相应资料和必要的协助。对于特急的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并协助配合
审计工作。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进场会议,会议由审计组成员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在进场会议上,审计项目负责人宣布审计计划,向被审计单位重申审计的具体时间和进度安排。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在审计现场审计过程中,应确保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如下审计方法:
(一)询问:询问指通过口头对话的方式确认控制与流程;
(二)观察:通过眼睛查看的方式确认控制与流程;
(三)检查:通过查看审计证据上记录下的控制痕迹来确认控制和流程;
(四)重新执行:由编制人员对控制活动涉及的内容进行再操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其他测试方式来确认控制和流程。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公正地收集审计证据,并做好记录。当发现问题时,由主审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或交叉检查,并及时请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确认,同时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受审计方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小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现场审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经纪检审计室批准,并通知被审计单位。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将汇总的审计发现问题填入“审计取证单”,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审计会议,总结审计过程,并将审计发现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流、核实,最终由被审计单位确认并签字、盖章。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小组根据审计过程中收集的资料、问题、证据及查证核实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内部审计报告”,经纪检审计室初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三)审计评价及结论;
(四)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要求;
(五)审计报告应附必要的说明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后,应按“审计取证单”
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五条 纪检审计室对被审计单位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已完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应包括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档案的调阅、复制等应经纪检审计室负责人批准(特殊审计档案应经分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纪检审计室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移交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意见,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篡改、损毁有关文件、合同、凭证、账簿、报表资料、信息系统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审计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