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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2022年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相关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互利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浙能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应签订相关关联交易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浙能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存款年日均限额、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章 决策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严格履行决策程序,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控制第八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之前,应认真查阅浙能财务公司相关证照,包括《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如无相关证照或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进行金融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浙能财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浙能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之情况。

公司应要求浙能财务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供浙能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浙能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浙能财务公司或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条 在将资金存放在浙能财务公司或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其他金融业务之前,公司应取得并审阅浙能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将资金存放于浙能财务公司或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浙能财务公司或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其他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浙能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等,对存放于浙能财务公司的资金以及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其他金融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公司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对浙能财务公司做出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要求浙能财务公司提供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之间每年累计之交易金额,以确保公司该交易之金额不会超过公司原已批准的年度上限。预期超过已获批准之上限金额的,应事先安排取得有关股东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的存款,以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为有效防范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制定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一、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及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纪检审计室、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财务管理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二)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浙能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2、公司财务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协同合作,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3、工作组应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不定期的信息问询,并督促浙能浙能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浙能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信息报告与披露

(一)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对浙能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一)浙能财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1、浙能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1、

32、33 条规定的情形;

2、浙能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

3、浙能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担保履约、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浙能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浙能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6、浙能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7、浙能财务公司的股东对浙能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浙能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顿;

9、其他可能危及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事项。

(二)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三)、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督促浙能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通过多渠道了解情况,动态分析风险,同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以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3、领导小组应与浙能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提请浙能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四、后续事项处置

(一)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浙能财务公司的监督,提请浙能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对浙能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适当调整在浙能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的比例。

(二)若影响风险的因素无法消除,公司应采取措施,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浙能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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