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布局和业务经营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营销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标准是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位,结合了具体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业绩考核指标和达成情况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余克定、廖健宏、盛杰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