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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长城证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英诺激光拟变更部分募集资基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总投资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常州英诺20,866.57 11,263.71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2

常州英诺

4,653.461,000.00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常州英诺4,377.99 4,377.99

4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常州英诺

3,629.711,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英诺激光

15,000.0013,204.65
合计48,527.7330,846.35

三、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点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为更好地服务客户,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提高售后管理及服务,公司拟将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募投项目范围内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
变更前变更后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常州营销中心 未变更深圳营销中心 未变更武汉营销中心 未变更成都营销中心 未变更西安营销中心 济南营销中心长春营销中心 越南营销中心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布局、业务经营需要和营销售后服务质量改善等因素,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营销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越南设立营销中心可能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公司在越南设立营销中心存在未能批准的风险。

五、本次变更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英诺激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是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英诺激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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