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能源交通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以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经审阅相关文件,我们认为,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监会核准业务范围内对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司2022年度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
公司长远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