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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经公司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职责内容、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考核评价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效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

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纪检审计部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公司实行“垂直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垂直管理为主”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受本单位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管理为主。

第七条 公司党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前置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要审计报告以及审计部门设置等事项,审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及审计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根据公司治理要求、业务规模和审计需求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资源;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督促公司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并经董事会授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应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审计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保障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独立于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建设,通过审计活动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有效性实施监督和评价,原则上不直接参与相关业务的决策、审核和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署、国资委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的审计管理工作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足额

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或相关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和审计工作需求,足额配备与企业审计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满足审计岗位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岗履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政治过硬,德才兼备,爱岗敬业,能适应较高强度的审计工作;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熟悉财经、审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思辨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沟通执行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符合上述基本履职条件且具有某项管理专长或计算机专业技能的中青年人员,可优先选拔进入内部审计岗位。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满足审计人员任职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强、作风优、业务精,熟悉所在行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符合相应职级干部任职岗级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一)具有审计、会计、金融(适用金融企业)、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专职从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满2年,或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5年,或担任公司内部审计专家并积极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连续满3年。

第二十条 公司任命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须事先征求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恪守审计职业道德,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从业,严守审计纪律,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做出审计职业判断。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选拔培养,支持其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其参加内部审计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内容与权限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制度;

(二)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投资项目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

(四)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和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配合国家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提供审计资料、反馈审计意见;

(七)检查审计意见执行情况,监督落实内外部审计整改工作;

(八)通过共享审计监督信息、公开审计结果、开展审计谈话、移交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等方式,深化审计结果运用;

(九)开展审计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审计信息化平台应用;

(十)开展审计队伍建设,指导、监督、管理、考评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完成本单位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情况;

(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

(九)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十一)内外部审计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单位、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组织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获得相应的数据查询权限,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组织开展审计谈话,公开审计结果,移交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落实审计整改;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改正;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档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资料,经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对实施相关行为的责任人员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一)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调查处理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十二)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三)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四)对违反审计纪律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或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五)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结合本单位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等因素,按照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的部署和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党委会议前置审议后报相关决策机构批准。

中央巡视、国家审计以及其他内外部审计检查指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关注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主要采取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步骤为审前准备、现场审计、编制审计报告等工作阶段。

第三十三条 审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

(二)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三)下发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

内部审计机构综合考虑审计目的、审计对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时间等各方面的因素,选派合格的审计人员组成不

少于2人的项目审计组,承担具体审计任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初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评估审计风险,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组织与人员、审计时间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 下发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现场审计7个工作日前,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向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

临时执行审计项目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与内部审计人员现场工作过程。

第三十八条 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审计项目工作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召开由审计组成员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会议内容:

(一)审计组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组组长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

纪律等,并提出需要协助、配合审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与要求。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主要通过审查会计账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运用检查、观察、监盘、访谈、函证、计算、分析等审计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内容进行确认,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审计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对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审理。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收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一致时,内部审计机构应报告本单位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及采纳情况报本单位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审阅。须决策机构审批的审计报告,应经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完善审计报告内容,下达审计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开展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按期汇总报告审计整改进展情况及整改结果。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落实审计意见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向本单位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或有关决策机构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落实审计整改的情况。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公司反映相关情况,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有关重要情况,需要编制审计要情的,应及时编制审计要情报告。

第四十七条 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遵循“坚持依法审计,坚持围绕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突出重点,坚持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要求,揭示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和

风险,强化监督、评价、建议职能,提高审计工作效能和价值,实现审计监督闭环管理,做到应审必审、凡审必严,切实发挥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实行下审一级(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和同级审计,以“上审下”为主、“同级审”为辅,通过开展各种类型审计,实现对各产业业务板块、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五十条 公司对系统各单位的审计计划、审计资源、审计质量和审计绩效实行统筹管理,实现审计计划统筹平衡、重点突出,审计资源一体调度、充分利用,审计项目有机融合、相互衔接,审计质量可控在控、标准统一。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投资项目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投资项目后评价、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计划和内容,突出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岗位、关键领域、高风险业务和管理薄弱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聚焦经济责任,坚持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

第五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要求以及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财务制度,对企业财务

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投资项目审计按照明确的审计责权,重点开展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周期较长的开展跟踪审计。

第五十五条 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应围绕上级单位确定的年度内部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年度审计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中心工作,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主营业务特性的审计工作机制,加强对金融、贸易、物流子企业的监督,重点强化对大额垫资业务、大宗商品业务、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业务和领域的审计,推动党和国家各项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防范市场风险,防止风险交叉传导。

第五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优化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加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采用融合式、嵌入式、“1+N”等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实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第五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以审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审计业务闭环管理,健全审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审计质量控制责任,严格遵循审计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主审、审计组成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服务采购,加强中介机构考评管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应确保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重大审计事项,客观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切实可行。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编制下达审计意见,客观、准确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以及落实审计整改相关要求。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执行审计业务和实施审计管理方面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应承担审计整改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审计意见落实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应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审计意见,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全面履行审计整改义务;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应承担审计整改督导检查责任,并对归口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整顿规范,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屡审屡犯。

第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将内外部审计发现的所有问题纳入整改范围进行整改,按期汇总报告审计整改进展及结果。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接受外部审计有关重大事项,以及企业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在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应报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发现

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审计要情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等事项应报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公司及系统各单位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与主要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信息化系统,探索建立审计实时监督平台,对重要企业实施联网审计。公司应加强审计信息化平台应用,借助信息化技术和手段管理审计资源和审计业务,加强审计信息统计分析,提高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内部共享审计监督信息、内部公开审计结果、开展审计谈话、问题线索移交等方式,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下达的审计意见,应履行审计整改监督检查责任,及时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应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全面履行审计整改义务;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应承担整改督导检查责任,对归口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整顿规范,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屡审屡犯。

内部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将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整改范围及时整改。内部审计机构

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律检查、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九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须及时报告单位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应移交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第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要及时归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建立审计档案,根据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按期移交归档。

审计档案资料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审计工作方案等;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

(三)现场审计谈话记录、职工民主测评记录;

(四)审计报告及其附件等;

(五)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反馈书、审计整改方案及审计整改报告书;

(六)公司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复和意见;

(七)正式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人员借阅已归档审计资料须办理书面申请或相关批准手续,特殊情况需将资料带离公司办公地点的,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章 考核评价与追责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审计绩效考评成绩优秀,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综合素质过硬、作风正派、业绩优秀的审计干部和审计业务人员,应优先推荐交流任用。

第七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单位责令改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不配合或阻碍、干扰审计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不向审计

组开放相关信息系统权限,提供资料严重失真、不完整的,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绝、阻碍审计整改,或弄虚作假、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应承担审计纪律责任的行为。

有关责任人违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违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应承担的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示谈话或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需予党纪处理的,移交纪检机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的;

(二)审计期间超标入住酒店、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和联欢等活动的;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

(四)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

和有价证券的;

(五)接受他人请托,为谋取私利违规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经济业务的;

(六)泄露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或利用审计职权、审计成果、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的;

(七)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故意隐瞒、变更审计查出的违规违纪事实,违规泄露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处理意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或在未完成必要审计程序前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审计证明的;

(九)外派审计工作期间(含工作日、公休日、法定假期等),审计人员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或因个人原因对审计派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中央有关纪律、规矩、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应承担审计纪律责任的行为。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由单位责令改正。违规情节轻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的,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书面检查,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示谈话或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清退违规报销费用及其他不当所得。需予党纪处理的,移交纪检机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提出追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机构或被审计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含分公司、参股企业、委托管理企业、投资监管企业等),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相关制度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按照本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经有权决策机关审议批准实施。

第八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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