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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控股: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杨方、张向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上证公监函〔2022〕0033号

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

总监杨方、张向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申华控股,A股证券代码:600653;

杨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向东,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5号)查明的事实,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发生大额对外借款

2020年5月6日,公司将1.52亿元资金拆借给晨宝(辽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晨宝),违反了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第四条“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对除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借款”的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六条的规定。上述资金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8.09%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披露的整改公告称,公司与辽宁晨宝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公司为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汽租)与陆金申华融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申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20年12月16日,华晨汽租未付租金(含未付租金、留购价及逾期利息)合计4,700.65万元。公司持有陆金申华45%股权,仅按未付租金的55%确认了预计负债,由此导致2020年度财务报告中预计负债虚减2,115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会计核算差错影响“预计负债”、“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等会计科目,差异金额为2,115.29万元,占2020年年度报告中总资产应列示金额的0.4%。

此外,公司还存在2020年财报附注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披露借款逾期原因、未在《非经营性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等问题。

综上,公司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大额资金拆借,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杨方(任期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9月25日)和时任财务总监张向东(任期2020年9月29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主要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杨方、张向东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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