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情况和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3、经审查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决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旭冬 | 王瑾 | 余飞涛 | ||||||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