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的担保余额为2,000万元,为其申请的银行授信提供的反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清青环保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全资子公司清青环保于2021年12月9日与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大街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公司就上述事项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清青环保因经营发展需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同意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所披露的担保事项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各项担保均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2022年度,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独立董事:马元驹 张敏 林岩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