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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参与投资国家电投科创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公司拟参与投资国家电投科创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拟参与投资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家电投科创基金”)扩募。国家电投科创基金原认缴规模为

19.025亿元,其中: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19亿元,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250万元。本期扩募新增认缴规模9亿元,其中:吉电股份拟以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黑龙江绿拓新能源有

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8,000万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8,00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6,00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5,000万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5,00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铝电投资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万元,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万元,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3,000万元,具体出资额以最终签订的《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为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公司参与投资国家电投科创基金暨关联交易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参与投资国家电投科创基金扩募可以有效利用现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其他投资方设立基金助力公司科技创新战略落实,加快公司转型发展步伐。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参与

投资国家电投科创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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