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高级管
理人员经营责任,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
的稳定性,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有效地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
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
(二)公司副总经理;
(三)公司财务总监;
(四)董事会秘书;
(五)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
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
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
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的利
益关系和谐。
-1-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
的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初步确定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参考公司制定的《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二)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
挂钩;
(三)绩效工资根据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
考核结果和等级确定。
第九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
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及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内设的对高管人员年薪实
施考核及初步确定分配的管理机构,由其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并依据本
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在年度结束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管人员的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
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2-
核委员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放年
度绩效工资: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高管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
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
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
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任期
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要求高管
人员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期未满
无正当理由辞职的,不按当年实际在职期计算其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
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年薪方案实施的基础;
(四)其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果本规则
-3-
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2 月 1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