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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12月)
公告日期:2011-12-0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天顺风能(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沟通
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上市公司与
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
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
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
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
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
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主办人(直接责任人)
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接待事务具
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接待工作。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
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
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三十
日内不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
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仅限
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
机构出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更多
的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
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3)。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
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特定对象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
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见附件 5),对接受或邀请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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