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促进公司管理层勤勉尽职,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
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
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问责制度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问责的范围: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
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
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决议、总经理办公会
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
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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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
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
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
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内审报告或
专项审核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出现第五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
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九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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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三条 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
董事长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
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经董
事会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
联名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监事会研究同意,责成职工代表监事会同有
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监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经监事会
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书面说明及避免
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 问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
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问责对象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申请
复议。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
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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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
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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