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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董事会:

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特别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以现场与传阅会签方式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48项议案;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10项议案;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项议案。我们均在会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严格的程序审查和全面的内容评议,对每一项议案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依法依规就相应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各相关议案均依法行使表决权,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在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作用。

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2021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计划属公司正常业务购销活动,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进行。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曾经发生过对外担保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募集资金,也没有以前年度募集的资金延续到报告期使用的情况。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1年度,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工作,聘期一年。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时,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4股派2元现金股利(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33份临时公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我们对公司2021年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内容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现公司或者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行为。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经过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八)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均能按照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不存在承诺履行情况。

三、总体评价

过去的一年,我们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密切关注公司治理情况、现金分红政策执行、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促进了董事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年,我们将继续秉承忠实勤勉原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广大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规范运作和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李玉敏、王朝成、樊三星

王超群、张远堂

2022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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