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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1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796,544.92元,以2021年度母公司净利润49,827,238.63元为基数,提取的法定公积金4,982,723.86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423,583,848.96元,减去报告期已经分配股利25,813,920.00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78,583,750.02元。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公司总股本362,079,88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21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建立了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2)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零,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对《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四达”)提供最高额担保有利于提高新四达的融资效率,有利于新四达正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该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持有新四达55%的股份,拥有控制权,且新四达经营稳定,具备偿债能力,本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要求新四达另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或以持有的资产向上市公司进行反担保。

独立董事 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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