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披露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一.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要求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并建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公司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健全清晰,制衡机制有效运作。
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满足公司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提高,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 未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1. 是否存在非强制披露的特殊情形
√是 □否
非强制披露特殊情形是:新上市
2. 具体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的决定,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并于2021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二章第三条(二)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在披露下一年度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凌世生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