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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对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6,650万元,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未分配利润为负,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该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聘任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偏差,是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的有力保障。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2022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6、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应收款项坏账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融资租赁

业务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开发客户资源,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融资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融资租赁业务担保,同时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以防控风险。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大亮 李成艾 张民元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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