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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投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法定代表人: 贺青保荐代表人: 肖翔云、韩文奇联系电话: 021-38676798被保荐公司名称: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法定代表人: 鲁国锋联系电话: 021-6660181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4号)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或“公司”)向控股股东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57,870,370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11,049.57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088,948.83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联席保荐机构”)作为长江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尽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联席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联席保荐机构已与长江投资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21年度,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长江投资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2021年度,长江投资未出现违法违规事项需联席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1年度,长江投资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检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通过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未发现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联席保荐机构对长江投资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长江投资积极配合了联席保荐机构的相关审阅工作。经核查,2021年度长江投资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1年度,相关主体未出现该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1年度,相关主体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未发现公司2021年度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媒体事项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联席保荐机构在前期保荐工作基础上,获取并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及对账单、有关

重要合同等相关重要原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并就现场调查情况进行了书面报告和记录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况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021年度,公司有效完善并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2021年度,公司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独立性没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有效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长江投资2021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长江投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联席保荐机构核查,长江投资2021年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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