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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分别发布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预计的2022年度的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是为了满足长鸿生物生产经营的需要、提高决策效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公司预计的2022年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与战略需要,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符合《公司章程》、证监会及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已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审计服务,公司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2、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较为合理。

五、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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