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2021年度,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额为36,000.00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6,000.00万元;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发生的担保均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了充分揭示,没有发生违规担保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担保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2022 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