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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浩A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诉进展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证券作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将公司目前存在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深中浩子公司涉诉的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6日,深中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现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

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27926332元及利息(利息以12792633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10185311股深中浩股票用于清偿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77733670.26元的普通债权;

三、被告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784135.72元及保全担保费154073.3元;

四、确认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的位于葵涌镇金涌小区宗地号G15308-0010工业用地(不动产证号:6000132285)以及地上建筑物迅宝工业园A厂房、B厂房、迅宝工业园仓库、迅宝工业园办公及研发中心、迅宝工业园员工宿舍及专家公寓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对处置前述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五、确认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

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对处置前述机器设备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7716.0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被告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该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司系公司破产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时,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捐赠给公司的资产。公司已将资本公积(捐赠产生)定向转增的股票划转至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迅宝系重整计划,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将迅宝系资产无偿捐赠给深中浩之前,由偿债基金及深圳中元鼎完全承接迅宝系的债权及债务,承接完成后迅宝系不再向该等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上述法院判决,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

司的有关资产存在被处置的风险,公司暂时无法测算对公司实际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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