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外外担担保保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第五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2、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3、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4、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尽量采取反担保措施。
6、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