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补充认定说明的公告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披露《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截至2017年12月27日,苏爱琴持有公司39.92%的股份;张勇持有公司7.81%的股份,任公司董事长;李训发持有公司20.11%的股份,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李颖持有公司13.30%的股份;李晓峰持有公司12.46%的股份。为了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苏爱琴、张勇、李训发、李颖、李晓峰五方于12月27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应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以张勇的意思表示为准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勇,同时认定苏爱琴、李训发、李颖、李晓峰四人为一致行动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张勇、苏爱琴、李训发、李颖、李晓峰五人持有公司股票及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张勇 | 董事长 | 直接持股 | 10,000,000 | 7.81% |
2 | 李训发 | 董事、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19,303,493 | 15.08% |
3 | 苏爱琴 | 无 | 直接持股 | 51,100,000 | 39.92% |
4 | 李颖 | 无 | 直接持股 | 19,822,188 | 15.49% |
5 | 李晓峰 | 无 | 直接持股 | 19,580,960 | 15.30% |
二、补充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2-001现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并基于从严把握、审慎认定的精神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认为,自2017年12月27日起,苏爱琴女士、张勇先生、李训发先生均应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公司将苏爱琴、李训发补充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基于以下事实:
苏爱琴自2017年12月27日至今,一直持有公司39.92%的股票,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苏爱琴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勇为夫妻关系。
李训发自2017年12月27日至今,一直持有公司超过15.00%的股票,且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根据相关规则,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00%或者虽未超过5.00%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补充认定对定期报告及其他已披露事项的影响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补充认定涉及影响: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表述。
原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表述、普通股股本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财务报表附注等内容中关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情况调整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苏爱琴女士、张勇先生、李训发先生,李颖、李晓峰二人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勇先生与苏爱琴女士为夫妻关系,李训发与李颖、李晓峰为父女关系。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补充认定还影响:其他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描述的专项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1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补充认定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17年12月27日以来,即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勇先生,并同时认定苏爱琴、李训发、李颖、李晓峰为实际控制人张勇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补充认定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基于从严把握、审慎认定的精神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苏爱琴女士、张勇先生、李训发先生将按照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义务,依法规范其各项行为,将对公司规范运作起到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