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顺风能(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江
苏省太仓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东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严俊旭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代
表公司股份 134,25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承办律师: 刘志勇
承办律师: 都 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