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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电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野马电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的

公司为出口企业,外汇收款占比较大,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将选择适合的市场时机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二、本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业务品种

金融衍生品指远期、互换、期权、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商品等;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包括在以下范围内:人民币和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货币互换业务、利率互换业务以及外汇期权业务等。

(二)业务规模、业务期限

预计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自本次会议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不超过5.5亿元人民币,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次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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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事宜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行使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四)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开展本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保持风险中性理念,但同时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一)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二)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四)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建立了相关内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制交易风险。

(二)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选择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开展业务。在签订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时将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控制风险。

(三)公司将审慎审查与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设专人对持有的金融衍生品合约持续监控,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或导致发生重大浮盈浮亏时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层,并积极应对。

(五)公司仅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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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购买的衍生金融产品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

六、公司履行的决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事宜。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汇兑损益,降低财务成本。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减少汇兑损益,降低财务成本,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建立相关内控制度以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远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以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保持公司相对稳定的利润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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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业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有利于规避汇率、利率的变动风险,提高公司抵御汇率、利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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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海涛 马 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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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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