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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集团: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2、变更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

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 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不调整可比期间利息,只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索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董 事 会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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