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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修订相关公司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2-026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相关公司制度的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修订条款和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款: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第二条 ……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1】48号)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1100002416896。第二条 ……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1】48号)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1100002416896。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0万股新股,并于2009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0万股新股,并于2009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是指依照《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结构由普通股及优先股构成。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其中,普通股268,546.2004万股,优先股【】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68,546.2004万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决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每股优先股股份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确定的计算及调整方法折算后股份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且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人”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确定)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包括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6人)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删除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第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以上。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十年以上。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优先股股东根据本章程约定的条件恢复表决权的,应当按照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相关计算和调整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删除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因换届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删除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公司进行不超过5,000万元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包括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含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决定对其控股的公司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十二)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确定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和决策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确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和决策程序。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新增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裁提议时; (五)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盖有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盖有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拟审议的事项;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主席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二)会议期限;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事由及议题;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表决权。
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删除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规章制度或处理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新增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删除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删除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以上。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删除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新增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1、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每半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公司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半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2、票面股息率为附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发行方案规定执行。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固定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涉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4、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5、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 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6、公司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7、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8、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删除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第二百〇一条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第一条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第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日。(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6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6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查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不论数额大小,均不得将前述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除下列担保事项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其余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4、审议批准公司进行不超过5,000万元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包括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事项。 (九)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决定对其控股的公司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除下列担保事项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其余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4)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指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除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外,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决定。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指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拟审议的事项;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事由及议题。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证券投资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证券投资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 ……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九条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有权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有权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将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或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将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界定应披露交易的交易额度标准,参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界定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额度标准,参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第二十九条 ……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公司相关部门将参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重大交易”等相关规定界定该等应披露交易的标准并依其规定程序完成相应信息的披露。 2、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之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将参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二节日常交易”等相关规定界定该等应披露交易的标准并依其规定程序完成相应信息的披露。 3、关联交易; ……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相关部门将参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界定该等应披露交易的标准并依其规定程序完成相应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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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披露。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要合同的标准如下: a.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b.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公司还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的进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等情况。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如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c.年均合同金额(即“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下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10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d.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合同仅为意向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对协议方的约束力较低或无约束力的。 除应当按前述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按照履行其他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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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董事会应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并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和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保荐机构意见全文。 (II)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2、交易对手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3、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III)公司应当在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时,同时向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自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 (20)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四)其他重大事件 1、……(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 2、……(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条 …………(四)其他重大事件 1、……(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4)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2、……(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根据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4-7天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根据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证券发展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发展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证券发展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 证券发展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依据公司颁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执行。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依据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执行。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相悖,则按照后者执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备注:公司相关制度中的“总经理”均修订为“总裁”,“副总经理”均修订为“副总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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