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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和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邮编:100073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审核意见

二、审核意见附送

1.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2. 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话(tel):010-51423818 传真(fax):010-51423816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和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报字(2022)第470021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资金占用表和担保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规定,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资金占用表和担保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东方园林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资金占用表和担保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资金占用表和担保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东方园林编制的资金占用表和担保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审核意见仅供东方园林2021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附件2:《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占用股东或关联人名称占用时间发生原因期初余额(2021年1月1日) (万元)报告期 新增占用金额 (2021年度) (万元)报告期 偿还总金额 (2021年度) (万元)期末余额 (2021年12月31日) (万元)截至年报披露日余额预计 偿还方式(如适用)预计 偿还金额 (万元)预计 偿还时间 (月份)
何巧女、唐凯2021年8-11月法院强制执行扣款3,765.483,765.484,813.61根据协议与何巧女、唐凯进行债权债务清算,予以追偿不确定不确定
当年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原因、责任人追究及董事会拟定采取措施的情况说明(一)2019年5月,东方园林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东方园林原大股东何巧女、唐凯决定向纪献磊借款。应出借方要求,2019年5月12日,东方园林工作人员陈涛与纪献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记载借款金额1.06亿元,借款期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2日。何巧女、唐凯分别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唐凯以其持有的2,385万股东方园林的股票为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东方园林在《共同借款人确认书》上盖章,与陈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前述《共同借款人确认书》签章未完成公司内部用印流程,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鉴于上述借款由何巧女账户支付至公司账户,用于东方园林资金周转,东方园林将该笔资金计入公司对何巧女的其他应付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何巧女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0,应付股利-何巧女和唐凯余额为1.11亿元。 2020年7月,因未收回借款,纪献磊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主张唐凯、何巧女、陈涛和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并冻结了何巧女、唐凯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冻结了公司账户部分资金。 2021年7月8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纪献磊、唐凯、何巧女、东方园林、陈涛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达成和解并根据(2020)黑01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签署《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东方园林于2021年7月15日前给付纪献磊本金100,098,630元,借款利息18,901,370元;如截止至2021年10月15日仍有未足额支付前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年15.4%计算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在2021年10月15日或之前足额偿还的,无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东方园林给付纪献磊诉讼保全担保费129,600.00元 (3)唐凯、何巧女对(1)、(2)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东方园林、何巧女、唐凯连带负担。 (二)2019年3月唐凯和魏绍娟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记载借款金额8,4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23日,何巧女、东方园林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因未收回借款,2020年7月魏绍娟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8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魏绍娟、唐凯、何巧女、东方园林达成和解并根据(2020)黑01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签署《和解协议》 (1)唐凯于2021年7月15日前给付魏绍娟本金76,016,256.00元,借款利息3,983,744.00元;如截止至2021年10月
占用股东或关联人名称占用时间发生原因期初余额(2021年1月1日) (万元)报告期 新增占用金额 (2021年度) (万元)报告期 偿还总金额 (2021年度) (万元)期末余额 (2021年12月31日) (万元)截至年报披露日余额预计 偿还方式(如适用)预计 偿还金额 (万元)预计 偿还时间 (月份)
15日仍有未足额支付前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年15.4%计算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在2021年10月15日或之前足额偿还的,无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东方园林、何巧女对(1)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东方园林给付魏绍娟诉讼保全担保费103,740.00元。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东方园林、何巧女、唐凯承担连带责任。 因东方园林、唐凯未在2021年10月15前支付相关款项,魏绍娟、纪献磊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至11月哈尔滨中院扣划了东方园林银行存款3,765.48万元。2021年10月东方园林与何巧女签订协议书,何巧女同意东方园林以应付何巧女及唐凯2019年度股利6,840.02万元,用于支付给魏绍娟、纪献磊(及其指定的任何人)承担魏绍娟案和纪献磊案而发生的任何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以及其它诉讼和执行所引发的相关费用。 2022年3、4月因上述案件东方园林支出7,888.15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园林因上述案件累计支出11,653.63万元,扣除何巧女、唐凯相关股利后剩余金额4,813.61万元。
未能按计划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原因、责任追究情况及董事会拟定采取的措施说明2021年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3,765.48万元,在任一时点,应付股利-何巧女和唐凯的余额能覆盖该扣划款。 2022年3、4月支出7,888.15万元,在扣除何巧女、唐凯应付股利后剩余金额为4,813.61万元,目前正根据协议约定与何巧女、唐凯进行债权债务清算,并进行追偿。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

被担保方名称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违规担保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期初余额(2021年1月1日) (万元)报告期新增违规担保金额 (2021年度) (万元)报告期 解除担保金额 (2021年度) (万元)期末余额 (2021年12月31日) (万元)截至年报披露日余额预计 解除方式(如适用)预计 解除金额 (万元)预计解除时间 (月份)
唐凯原大股东股东、原实控人2019年3月原实控人未经公司正常程序签订担保协议8,480.008,480.000.000.00不适用
当年新增违规担保的原因、责任人追究及董事会拟定采取措施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未能按计划解除违规担保的原因、责任追究情况及董事会拟定采取的措施说不适用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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