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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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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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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第五条 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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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机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的信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同)应积极配合。第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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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对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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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的投资者来访档案。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十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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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漏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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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调研、参观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一)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预约。

周一至周五预约时间: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6:00联系电话:0755-26710011

(二)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预约来访时间:

联系电子邮箱:bod@colibri.com.cn

(三)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中钢大厦七栋一楼

(四)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二、预约登记程序

(一)预约: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预约。

(二)初步安排:公司与预约者初步确认接待时间,并请预约者提供采访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

(三)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案登记表》和《承诺书》,填写后电子邮件发给董事会办公室,在调研时出具身份证并将《承诺书》原件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接待人员。

(四)公司根据调研采访要求,做出安排后,通知特定对象。

三、接待时间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6:00

四、注意事项: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十五日内,原则上应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提前预约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特定对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进行拍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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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案登记表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证券代码:002957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来访人类型□投资者 □证券研究机构 □媒体 □其他
来访人数来访时间
姓名单位名称职务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号码电话
关注内容/来访交流主题/提纲 (可另做附件)

注:

1.请您填写来访人类型、人数、时间、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并提供来访交流、调研提纲(可另附页)。

2.请您提前将表格电子版与交流、调研提纲发至以下邮箱:bod@colibr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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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承诺书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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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 间
地 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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