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需求。公司内部控制活动能够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对生产经营中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作用,切实保障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是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该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力等综合资质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为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对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6,8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下,为优化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及子公司应及时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工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规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严控投资风险。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用于证券投资,投资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该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是必要和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该额度在经审批的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七)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持公司持续发展与稳定增长。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收付款安排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八)关于2021年度计提减值损失、核销资产及确认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损失的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资产及确认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损失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损失、核销资产及确认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损失事项。
(九)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有关考核制度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的薪酬一致,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拟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意见
公司此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协助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发展。此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成,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需对165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882,3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
二、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的相关资料,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经审核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本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容诚专字[2022]518Z0291号)。
(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
公司在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成都市鹰诺实业有限公司拟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申请15,000万元授信额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7,000万元授信额度的授信
业务提供全额担保,并授权管理层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决定担保的具体条件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其他文件。成都鹰诺拟申请银行授信有利于提高运营资金流动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由于成都鹰诺资产质量及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对成都鹰诺提供全额担保,其他股东不对以上担保按出资比例作相应反担保措施。上述授信金额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其他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2021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证券投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资金的运用没有超过公司前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金额度,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未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资金规模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广忠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佩
独立董事(签字):
郑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