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涉及公司关联人。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关于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重点活动能够严格、规范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对子公司控制、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要求,保证了公司正常运行;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公司后续应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针对内控体系建设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设计水平和执行效力,以更好实现内部控制的管理目标。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事前认可并认真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2022年度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日常运营
和持续发展,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九、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等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公司正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造成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原有公开增发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基础上追加20,000万元额度,本次追加现金管理20,000万元额度由公司进行实施,本次追加完成后公开增发项目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其中,公开增发项目实施主体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用于投资品种为低风险、保本型产品,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有效。
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
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李 迪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