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关于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涉及公司关联人。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关于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公司重点活动能够严格、规范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对子公司控制、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要求,保证了公司正常运行;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公司后续应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针对内控体系建设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设计水平和执行效力,以更好实现内部控制的管理目标。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针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持续督导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监事会同意该议案。(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吴盛丰
杨晒汝
唐 波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