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的概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依法合规、规范操作,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应收款金额人民币2,902,872.56元予以核销;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应收款金额人民币25,783,027.11元予以核销。具体如下:
序号 | 单位 | 核销金额(元) | 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 核销原因 |
1 |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 25,783,027.11 | 100 | 破产清算 |
2 | 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 | 2,902,872.56 | 100 | 破产清算 |
合计 | 28,685,899.67 | - | - |
二、本次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共计人民币28,685,899.67元,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所有
核销明细建立备查账目,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资料,继续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核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应收款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应收款项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事项。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核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应收款项的核销。
五、备查文件
(一)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