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光峰科技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屹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本议案中预计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系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该议案发表书面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预计2022年度与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器材”)及其关联方、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及其关联方、北京东方中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教育”)及其关联方、Cinionic Limited(以下简称“CINIONIC”)及其关联方、GDC TechnologyLimited(以下简称“GDC”)及其关联方、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绎立锐光”)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本次预计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2022年1-3月) | 上年实际发生金额 | 占近一期审计数同类业务比例(%) | 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提供租赁及服务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91,000.00 | / | 10,901.83 | 59,277.41 | 23.73 | 预计To C产品销量增长 |
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5,200.00 | / | 833.34 | 7,426.00 | 2.97 | 受新冠疫情影响预计国内影院销售下降 | |
CINIONIC及其关联公司 | 6,500.00 | / | 652.61 | 3,236.18 | 1.30 | 预计海外市场需求增长 | |
北京东方中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350.00 | / | 4.45 | 453.61 | 0.18 | 不适用 | |
GDC及其关联公司 | 1,300.00 | / | 29.56 | 997.35 | 0.40 | 预计海外市场需求增长 | |
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300.00 | / | - | - | / | 销售过剩物料 | |
小计 | 104,650.00 | / | 12,421.79 | 71,390.55 | 28.58 | - | |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36,000.00 | / | 6,808.45 | 24,362.78 | 10.30 | 预计To C产品销量增长导致采购需求增加 |
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1,200.00 | / | 282.23 | 1,561.42 | 0.66 | 受新冠疫情影响预计国内影院销售下降导致采购需求下降 | |
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600.00 | / | 53.19 | 116.05 | 0.05 | 预计To C产品销量增长导致采购需求增加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本次预计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2022年1-3月) | 上年实际发生金额 | 占近一期审计数同类业务比例(%) | 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小计 | 37,800.00 | / | 7,143.87 | 26,040.25 | 11.01 | - |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100.00 | / | 3.56 | 118.80 | 0.05 | 不适用 |
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4,000.00 | / | 496.50 | 3,170.40 | 1.34 | 不适用 | |
小计 | 4,100.00 | / | 500.06 | 3,289.20 | 1.39 | - | |
房租租赁 | 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180.00 | / | 34.14 | 202.36 | 0.09 | 不适用 |
小计 | 180.00 | / | 34.14 | 202.36 | 0.09 | - | |
合计 | 146,730.00 | / | 20,099.86 | 100,922.36 | / | - |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交易 类别 | 关联人 | 上年(前次) 预计金额 | 上年(前次) 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 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提供租赁及服务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91,000.00 | 59,277.41 | 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需求下降 |
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11,000.00 | 7,426.00 | 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需求下降 | |
CINIONIC及其关联公司 | 4,000.00 | 3,236.18 | 不适用 | |
北京东方中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650.00 | 453.61 | 不适用 | |
GDC及其关联公司 | 2,100.00 | 997.35 | 受海外新冠疫情影响,相关需求下降 | |
WeCast及其关联公司 | 5,800.00 | 1,713.29 | 子公司峰米科技的海外业务拓展的销售渠道发生变化 | |
小计 | 114,550.00 | 73,103.84 | - | |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38,000.00 | 24,362.78 | 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需求下降 |
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1,500.00 | 1,561.42 | 不适用 | |
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400.00 | 116.05 | 不适用 | |
GDC及其关联公司 | 1,500.00 | 571.20 | 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需求下降 | |
小计 | 41,400.00 | 26,611.45 | - |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WeCast及其关联公司 | 35.00 | 24.14 | 不适用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200.00 | 118.80 | 不适用 | |
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4,000.00 | 3,170.40 | 不适用 |
关联交易 类别 | 关联人 | 上年(前次) 预计金额 | 上年(前次) 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 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GDC及其关联公司 | - | 1.15 | 不适用 | |
北京东方中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10.00 | 1.41 | 不适用 | |
小计 | 4,245.00 | 3,315.90 | - | |
房屋租赁 | 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200.00 | 202.36 | 不适用 |
小计 | 200.00 | 202.36 | - | |
合计 | 160,395.00 | 103,233.55 | -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蓓注册资本:100,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84年2月10日住所/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主营业务:电影机械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川注册资本:32,000万美元成立日期:2010年8月25日
住所/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主营业务:销售智能手机、销售生态链企业产品及提供客户服务等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Xiaomi H.K.Limited
3、北京东方中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泳注册资本:2,121.21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6月21日住所/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5号楼702室(德胜园区)
主营业务:生产、研发、销售、服务智能显示产品、交互式教学产品等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北京东方中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99%股份,北京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股份
4、Cinionic Limited
曾用名:Barco CineAppo Limited类型:注册于香港的企业股本:10,000万股普通股成立日期:2017年11月30日住所/主要办公地点:FLAT/RM 07-10 26/F PROSPERITY CENTER 25CHONG YIP STREET KWUN TONG HONG KONG主营业务:影院设备、荧光激光显示设备、中国巨幕新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等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巴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0%、巴可伟视
(北京)电子有限公司持股25%、中影器材持股20%、CA Bright Tree InvestmentLimited持股5%、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持股20%
5、GDC Technology Limited(British Virgin Islands)环球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注册于British Virgin Islands的企业注册资本:258,532,839股普通股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9日住所/主要办公地点:香港北角健康东街39号柯达大厦2座20楼1-7室主营业务:研发、生产、销售数字影院服务器及影院管理系统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张万能
6、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叙波
注册资本:9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5日
住所/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411-1室
主营业务:照明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等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Atria Light Hong Kong Limited持有其100%股份,实际控制人李屹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述主要交易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具体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1 | 中影器材 | 持有控股子公司中影光峰激光影院技术(北京)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少数股东 |
2 | 小米通讯 | 持有控股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10%以上出资的少数股东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控股股东 |
3 | 东方教育 | 持有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10%以上股份的少数股东 |
4 | CINIONIC | 全资子公司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持股20%的参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屹先生担任董事 |
5 | GDC | 全资子公司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持股44%的参股公司,董事、总经理薄连明先生自2021年3月起担任GDC董事 |
6 | 绎立锐光 | 实际控制人李屹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李屹先生担任绎立锐光董事长 |
注:薄连明先生于2022年3月11日辞任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十四)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释义,GDC仍为公司的关联方。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其关联方并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关联方,但公司出于谨慎性角度,将持有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权,且与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发生交易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也认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屹先生同时担任CINIONIC的董事、绎立锐光董事长,离任董事薄连明先生担任GDC董事。上述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五章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关联方均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人销售产品、提供租赁及服务、购买原材料以及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等,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所有交易均将与相应的交易方签订书面协议,交易价格皆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将在上述预计的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与关联方签订具体的交易协议。已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将如约继续执行,因价
格调整或新增的关联交易合同授权公司管理层重新签署。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是国内外激光显示技术引领者和核心器件研发制造商,上述合作方中,部分是各领域内的领先企业,但并不掌握激光显示技术;部分是公司持有股权的参股公司;部分关联公司存在销售渠道或细分业务优势。公司通过技术及产品与上述客户开拓市场,是惯常、合理的商业安排,也是产业链分工形成的必然局面。因此,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书面意见。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均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系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光峰科技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冠峰 秦 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