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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能聚: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2-057

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编制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等规则的要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基本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审核过程中我们未发现参与2021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挂牌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16,596,895.54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89,419,410.58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07,132,175股,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34,282,296.00元,如股权

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对比,提议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预计2022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公司预计2022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并向公司了解了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认为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性往来,预计金额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相符。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预计2022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对于上述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公司独立董事审查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经审查,公司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合法合规,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务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更正《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本次公司对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关的财务数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准确、合理。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更正<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合当前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确认2019年、2020年、2021年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系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对公司业务、公司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除独立董事朱利祥为关联方需回避表决,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确认2019年、2020年、2021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预计2022年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预计2022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最高敞口额度1亿元的担保。以上担保额度可在被担保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授信合同为准。综上,我们同意《关于预计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多晶硅电池片资产组计提资产减值测试,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

37.86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致2021年利润减少37.86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了国家的会计政策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应收款项和存货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应收款项和存货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布局、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有利于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时填补每股收益回报,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做出了承诺,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后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关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关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了本次发行上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本次发行上市成功后实施的公司治理规则/制度:

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5. 《子公司管理制度》

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制度》

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1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12. 《承诺管理制度》

13.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1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7. 《总经理工作细则》

18.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19.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1. 《内部审计制度》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关于确认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确认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福鑫、赵箭、朱利祥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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