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以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2022年度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2022年度将继续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继续向湖州中植融资借款,2022年度借款总额度不超过合同项下9,000万元,公司根据用款进度分批提取。
我们认为:公司向湖州中植借款能够有效缓解公司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运转,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吴武清、高超、吴新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