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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会议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所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际运作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薪酬水平,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肖幼美 王雪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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