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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新城市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有效期限为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内和决议有效期限内,现金管理业务可循环开展,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基金、国债、国债逆回购等中低风险产品。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总经理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产品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五)审批权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所有现金管理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5、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适度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丰厚的投资回报。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有效期限为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现金管理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有效期限为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现金管理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资金可滚动使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该事项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应审慎选择理财产品,防范投资风险。

综上,海通证券对本次新城市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王行健 方 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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