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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投资决策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投资决策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的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交易事项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投资部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将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审批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或对公司上下游产业链具有互补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部应将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投资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投资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公司业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 财务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财务部应当定期对投资进行检查。

(五) 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部应当及时,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并向董

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施行。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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